服务区域: 详细地址: 恩施联系电话: 15802157580联 系 人: 胡律团队
本律所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擅长刑事案件、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
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在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